何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的古籍保护工作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抢救、保护和传承好中华古籍,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民族精神的基础工程,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古籍保护立法是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根本保障和重要任务。中宣部《关于印发<未来五年(2014-2018)加快推进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宣发〔2014〕1号),将古籍保护立法列为“建议抓紧起草或修订的立法项目”,文化部是该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文化部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委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古籍保护条例》(初稿)。目前古籍保护立法正在按照程序稳步推进。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这是指导古籍保护立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11年,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12号),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古籍保护条例》。2012年以来,《古籍保护条例》每年都纳入文化部立法工作计划,被列为二档项目。
2011年4月,受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成立《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于2011年4月初起草完成《古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1年5月召开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与会专家从《古籍保护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如何与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衔接、条文内容的具体和细化、条文相关表述的完善等多个角度提出了意见。2011年8月至11月,起草小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古籍保护条例》(初稿)。
2015年10月初,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牵头,会同国家图书馆研究院、立法决策服务部等部门,组成新的《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2015年11月初,起草小组围绕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各项工作开展了《古籍保护条例》文本修订工作。2016年至今,我部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古籍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推进起草工作。
《古籍保护条例》(初稿)建立在对古籍保护工作科学研究基础上,具备一定的条件,但还需进一步调研、征求意见、修改打磨,补充完善相关课题研究成果,以形成较为全面的古籍保护法规。目前形成的《古籍保护条例》(初稿)共46条,分9章:总则、工作机构及职责、普查登记、分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单位制度、保管与修复、展示和合理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政府职能及经费保障、管理职责、普查登记制度、分级保护和重点保护单位制度、保管修复要求、展示与合理利用要求、人才培养、保护修复技艺传承等内容。
你们提出的建议中对国家制定专门的古籍保护工作条例,强化对古籍的刚性保护进行了深入阐述,对推进古籍保护立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到古籍立法工作中去。目前,有关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实地调研、法律文本的修订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我部将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继续推进《古籍保护条例》制定工作。
感谢你们对公共文化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010-59881735
文 化 部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