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润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甘肃省甘南州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自2007年以来,文化部已在17个省(区、市)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和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均为藏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促进相关的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三五”时期,文化部将继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为指导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科学设立和有效保护,2010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地区,可按程序向文化部提出申请:首先由申报地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请地区编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函件、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将在对各地报送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评审。经论证、评审通过的申请地区,文化部将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我们支持有关地方对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基础研究,完成准备工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感谢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010-59881282
文 化 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