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81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357C01-07-2016-32792
- 文号:
- 文政法函〔2016〕761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 分类:
-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 主题词:
- 文化 人大建议 答复
陈颖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力,加快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打造‘世界儒学中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综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山东曲阜是儒家思想发源地,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文化遗存十分丰富。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有关部委积极支持山东文化遗产保护与内涵挖掘,开展了相关工作。目前,山东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文化工程专栏。同时,文化部也将“支持山东推进实施曲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孔子博物馆、尼山圣境等重点项目”纳入即将印发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将加大对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文化部将把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作为“十三五”时期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支持山东省推进有关工作。
一是在推进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的过程中对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给予关注和支持。配合中宣部落实《关于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的意见》,支持合力推进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注重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阐发、普及教育、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方面工作,推动将中华文化融入曲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指导曲阜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优秀文化产品供给,鼓励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是支持推进曲阜及周边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支持曲阜地区的祭孔大典、楷木雕刻、琉璃烧制技艺、孔府菜烹饪技艺等与儒家文化紧密相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发展,发挥其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此外,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鼓励、指导地方在做好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遗产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若该专项规划能够设立,发展改革委将对曲阜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三是引导和推进曲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曲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是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方面。2008年,曲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被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下一步,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和规范,促进其转型升级。支持深入挖掘曲阜文化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不断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四是支持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2011年,山东大学被文化部命名为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基地。从2013年开始,山东大学每年举办10期尼山书院师资骨干培训班,截至2015年底累计培训约1000人。“十三五”期间,文化部将加强有关工作,支持从基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高校、中学选拔学员,培养一批积极践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骨干师资。
二、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你们提出的“参照国家对革命老区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针对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的特殊扶持政策”。目前国家对革命老区的扶持,除全国统一转移支付政策外,主要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都可以享受。因此,不宜单独制定针对曲阜的特殊扶持政策。应由山东省按照现行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统筹中央补助和自身财力,切实推动曲阜传统文化项目建设,促进曲阜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于你们提出的“对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因此,不宜对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延续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关于你们提出的“设立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基金”。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中央财政将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传统文化项目给予重点补助和支持。一是通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等给予补助,用于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等。二是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予以支持。三是在文化部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
(四)关于你们提出的“支持孔子研究院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和博士后流动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博士、硕士学位由获得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体系以高等学校为主”的决定精神,自2005年起不再增列科研机构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因此,教育部鼓励孔子研究院与有关高校联合培养中国儒学研究、孔子文化传播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五)关于你们提出的“提升国际孔子文化节办会水平”。文化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作为中国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的联合主办方,将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国际孔子文化节办会质量,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感谢你们对文化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部政策法规司 010-59881012
文 化 部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