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5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357C01-07-2016-32773
- 文号:
- 文艺函〔2016〕659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分类:
-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 主题词:
- 文化 人大建议 答复
杨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中国传统年画艺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年画是我国民间美术的重要门类之一,是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年画不仅流传时间长,而且流传范围广,各地年画在题材内容、刻印技术以及艺术风格方面,各具鲜明的特色。千百年来,它不仅是中国年节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一种艺术形式。在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年画的保护和传承也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已有包括杨柳青、桃花坞、杨家埠、绵竹木版年画在内的多项传统年画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天津杨柳青年画更是以其历史悠久、特色鲜明、题材广泛,于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居住环境的变化,年画这门古老的民间艺术形式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日渐衰落。
为了加强对包括中国传统年画艺术在内的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截至2015年中央财政已投37.05亿元经费补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等。二是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三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等。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以多种方式进行木版年画传统技艺的交流、研究、传授、传承和培训”等项目应纳入第一方面的经费扶持范畴,传统年画传承保护单位和国家级传承人可积极进行保护经费的申报。对于您提出的设立“传统年画专项扶持基金”的建议,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规定,“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因此,我们建议推动年画创作、研究、交流方面的项目可通过相关项目申报的方式获得扶持,以进一步扩大传统年画艺术的影响力。
同时,我们将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按照《博物馆条例》等相关规定,参与到木版年画博物馆的发展和建设当中,特别鼓励结合地域特点、文化特点收藏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年画精品,并依托博物馆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文物级别木版年画的挖掘、征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发挥博物馆收藏、展示、研究和宣传教育的功能。我们也将积极关注木版年画的版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维护合法权益。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来,全社会对于传统年画艺术的关注热情和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评定并授予“民间艺术家”及木版年画缺少正规的出版发行渠道等相关问题,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并通过文化遗产日等节庆活动扩大对传统年画艺术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中国传统年画艺术的发展,积极支持和推动中国传统年画艺术的保护利用和普及弘扬工作。
感谢您对文化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部艺术司 010-59881764
文 化 部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