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52号(文化宣传类1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号:
357A05-07-2016-32770
号:
文艺函〔2016〕617号
发布机构:
艺术司
发布日期:
2016-07-19
类: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词:
文化 政协提案 答复 函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52号(文化宣传类1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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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美术馆、博物馆有效管理加大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营博物馆(以下称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在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自然遗产、推动当代艺术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截止2014年,全国经正式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博物馆达982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4510家)的21.8%;民营美术馆虽然暂未有权威统计数据,但是近年来,民营美术馆非常活跃,在我国美术馆事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民营美术馆、博物馆在发展热潮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管理和扶持。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一直高度重视对于民营美术馆、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和扶持工作。

在美术馆工作方面,针对您提出的“公司型、画廊型美术馆屡见不鲜”“利聚而来,利尽而散”等情况,根据《博物馆条例》,文化部正在制订《美术馆管理办法》,将对民营美术馆的性质定位、设立注册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计划在《美术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于民营美术馆提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将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加强与民政部门等的协调。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主管单位可以成立专业人士的审核委员会,从发展规划、运营模式、退出机制等方面逐一考量”的建议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和可操作性,我们将在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时进行认真的研究,力图通过进一步将民营美术馆纳入法制化管理,推动民营美术馆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对于民营美术馆的扶持方面,除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等工作中,对于民营美术馆进行扶持和鼓励外,目前文化部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等各项针对美术馆的工作中,都将民营美术馆纳入进来并且与国有美术馆一视同仁。当然,文化部也将在评估现有工作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加突出对民营美术馆的支持,使相关措施更加符合美术馆特别是民营美术馆发展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讨美术馆的评估、分级的可行性,特别是将着重探讨如何更好地做好民营美术馆的评估工作。另外,我们将在有关扶持项目、人才培训等方面针对民营美术馆提出专项的扶持计划,并注重对中西部民营美术馆的扶持。

国家文物局一直积极关注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在指导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设立方面,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登记的手续;印发《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等文件,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举办者责任、法人治理、内部组织管理、藏品管理、财务管理、终止等情形提出专门要求。

在对非国有博物馆经费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国家文物局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有关工作开展。2010年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就扶持非国有博物馆提出明确指导意见。近年来,国家文物局积极开展非国有博物馆长培训工作;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在博物馆税收优惠、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政策制定中,国家文物局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各项支持纳入其中。国家文物局将继续按照《博物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全国非国有博物馆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科学健康发展。

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并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文  化 部  

                                                              2016年7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部艺术司  010-5988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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