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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暨开展第一批创建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A09-14-2026-0077
- 文号:
- 办产业发〔2026〕23号
- 发布机构:
- 产业发展司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 分类:
- 产业发展 ; 通知
- 主题词:
- 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 创建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旅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创建示范活动,文化和旅游部对有关创建示范项目进行了清理优化,保留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示范项目,原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6个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现将《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包括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两个子项目,突出对地方产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的综合评价。通过高标准创建产业发展势头好、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激发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举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重点围绕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旅业态、发展壮大经营主体、提升项目发展质效、深化贸易投资合作、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促进各地结合自身优势,探索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三、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第一批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创建对象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工作务必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并适度加强区域统筹。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创建对象备案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四、此次清理优化后,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是文化和旅游部在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唯一保留的创建示范项目。本通知印发后,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6个原有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已获得相关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将保留称号并按照原有规定有关内容继续实施管理;获得相关创建资格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地区和单位,创建资格自行终止,不再进行验收命名,相关地区和单位不得再使用已终止的创建资格进行宣传。鼓励相关市、县申报创建第一批示范区、示范单位。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李学斌
联系电话:010-59881406、59881784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创建示范活动,文化和旅游部对有关创建示范项目进行了清理优化,保留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示范项目,原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6个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现将《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包括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两个子项目,突出对地方产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的综合评价。通过高标准创建产业发展势头好、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激发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举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重点围绕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旅业态、发展壮大经营主体、提升项目发展质效、深化贸易投资合作、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促进各地结合自身优势,探索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三、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第一批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创建对象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工作务必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并适度加强区域统筹。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创建对象备案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四、此次清理优化后,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是文化和旅游部在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唯一保留的创建示范项目。本通知印发后,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6个原有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已获得相关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将保留称号并按照原有规定有关内容继续实施管理;获得相关创建资格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地区和单位,创建资格自行终止,不再进行验收命名,相关地区和单位不得再使用已终止的创建资格进行宣传。鼓励相关市、县申报创建第一批示范区、示范单位。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李学斌
联系电话:010-59881406、59881784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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