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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6250号建议的答复
号:
357A08-07-2024-0063
号:
文旅非遗函〔2024〕248号
发布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发布日期:
2024-12-24
类: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乡村振兴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62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文旅非遗函〔202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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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燎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和旅游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保护与传承
  201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此后我部陆续出台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配套政策,形成了以非遗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重要支撑的非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非遗资源普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省、市、县各级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通过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遗进校园等工作,引导院校、社会团体及企业广泛参与非遗保护工作,逐渐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同时,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非遗保护资金,对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人培养等工作予以资金扶持。其中,每年为每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安排2万元的传承补助,自2021年以来开展传承人传承活动年度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是优秀的传承人每年增加5000元补助经费。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文关怀
  2015年以来,我部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深入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通过组织非遗项目持有者、从业者到高校学习专业知识、研究技艺和技术、开展交流研讨与实践,提高传承实践能力,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截至2023年,支持150余所院校,举办1300余期培训班,培训传承人4.8万余人次,加上各地延伸培训,累计培训人数超过10万人次。一批优秀学员在参训后返乡开展培训活动,创办企业、合作社等,带动当地更多群众学习非遗知识和技能,参与生产就业,呈现出“培训一个,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
  同时,我部对传承人的认定、职称、荣誉和补贴等予以关注和支持,于2019年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支持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等。很多省份也参照出台了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本地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与多部门联合印发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职称系列规定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此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认定、乡村工匠名师培育等工作中,对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倾斜,有效提高代表性传承人的荣誉感。
  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遗+”新业态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积极推动非遗的传承发展、长久保护和永续利用。会同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支持各地依托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非遗资源建设非遗工坊,并因地制宜对非遗工坊或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各地累计建设非遗工坊6700余家,通过开展技能培训、“非遗购物节”等展示展销活动,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助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将“指尖技艺”转化为“指尖经济”。
  同时,我部印发推动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从融入旅游空间、丰富旅游产品、设立体验基地、保护文化生态等方面对促进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进行了部署;打造“乡村四时好风光”精品线路品牌,推出149条以非遗为重点的“诗画生活 乡土中国”线路;组织开展“游购乡村”系列活动,通过乡村旅游线路点位串联沿线文化和旅游资源,让游客在乡村体验传统工艺、民俗等非遗,推动非遗有机融入乡村、景区、街区等空间。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深入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提升传承人文化自信和传承发展能力;持续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让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生活、体现当代价值;持续推进非遗工坊建设、非遗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7月19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010-5988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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