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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答复
-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110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357A08-07-2024-0055
- 文号:
- 文旅非遗函〔2024〕217号
- 发布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 分类:
-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 主题词:
-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传承
郁伍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建议》收悉,经商云南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遗,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非遗保护传承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我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非遗时代价值,展现非遗时代风采,不断推动非遗更好融入现代生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逐步建立起政策法规体系、名录体系、理论研究体系、人才培养体系、传播推广体系、传承体验设施体系、数字化保护体系和工作队伍体系等非遗保护的“四梁八柱”,我国非遗保护事业进入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呈现出新的气象和格局。云南省高度重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依托丰富的非遗资源,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州)、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不断提高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怒江州实施“枝繁干壮”工程和民族村寨旅游提升工程,促进了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拓宽了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助力了乡村振兴。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非遗传承发展工程,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二、关于落实非遗整体性保护理念
实施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遗保护进程中保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探索与实践。自2007年以来,我国共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17个省(区、市),目前已有3批1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通过验收,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全国23个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210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我部在云南省批复设立了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下一步,我部将立足于传承中华文明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验收和建设管理工作。关于设立怒江峡谷文化生态保护区,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文化形态的总结提炼和研究阐释,我部将予以关注。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基层非遗工作者的待遇水平
国家历来重视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扶持。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非遗保护的经费支持,国家和多数地方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08年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2011年补助标准提高至1万元,2016年再次提高至2万元。2016年,原文化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相应提高省级及省级以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补助标准,确保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人。云南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已提高至0.8万元,怒江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标准0.3万元。文化和旅游部先后两次组织评选全国非遗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表现突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基层非遗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增强了保护传承非遗的热情和行动自觉。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力度,推动各级财政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组织评选全国非遗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基层非遗工作者的荣誉感、使命感。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7月10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010-598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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