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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511号(教育事业类234号)
提案答复的函
号:
357A07-07-2024-0008
号:
文旅科教函〔2024〕567号
发布机构:
科技教育司
发布日期:
2024-12-24
类: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词:
校外艺术培训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511号(教育事业类234号)
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文旅科教函〔2024〕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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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安等委员:
  《关于推动校外艺术培训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由我部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办理。现结合我部相关职能,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合的一体化管理机制
  2021年,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简称“双减”)工作实施以来,由教育部牵头成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涵盖发改、财政、公安、科技、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并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作为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我部积极配合教育部发挥好协调机制作用,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双减”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地区党委政府的决策安排。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切实把落实“双减”工作与文化艺术普及教育、青少年精神素养提升、人才培养工作布局等统筹考虑安排,在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方面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克服困难、主动开展工作,努力取得实效。
  2023年10月,教育部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办法系统考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多种实施方式,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下一步,在教育部门牵头推动下,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理顺非学科类培训的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关于加强校外艺术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对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多数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已协同配合教育等部门共同出台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标准指引,成立联合审核机制,其中包括从业人员管理的内容。各地也结合实际研究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举措,例如浙江省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与全民艺术普及工作统筹考虑,对从业人员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予以规定。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在立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政策和举措,积极推进“双减”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校外艺术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多维度评价机制
  提案提出建立科学化、专业化、多元化评价体系,评价内容涵盖师资力量、教学水平、收费管理、安防措施、服务质量等多个维度。目前,各地主要依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管理和评价,对收费管理、安防措施以及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省域内各地市线下培训机构差距大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底线要求,授权地市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标准,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框架内,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继续推动相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推进建立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法律法规,指导各地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我部也将继续推动开展青少年精神素养培养和全民艺术普及工作,发挥文艺培根铸魂作用,推进美育普及,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导向和阵地资源作用,深入挖掘公共文化资源,积极利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打造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不断丰富面向青少年的精神文化产品供给,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努力。
  感谢你们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10月4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010-5988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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