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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18号建议的答复
号:
357A08-07-2022-0001
号:
文旅非遗函〔2022〕463号
发布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发布日期:
2022-09-09
类: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词:
非遗传承人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文旅非遗函〔202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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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对非遗传承人增加评定数额及完善考核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遗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遗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强调党中央支持扶持非遗,要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让非遗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我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培训和评估等工作,加大支持扶持力度,提高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服务管理水平。您提出的关于对非遗传承人增加评定数额及完善考核机制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工作,完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增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定数额

  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目的是保护掌握重要知识和技艺的传承骨干,鼓励其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动传承人群提高传承实践水平,促进相关非遗项目传承发展。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掌握精湛技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纳入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对于激励、促进和规范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在行业、领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高度重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2019年,我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传承活动开展、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我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2007年以来,我部先后认定了五批306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此带动下,各省(区、市)公布了16000多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形成了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引领,地市级、县级传承人为骨干,一般传承人为基础,梯次合理的非遗传承人群队伍。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按规定程序组织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推动进一步完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以此为契机,指导各地开展好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非遗保护传承需要不断壮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国家、省、市、县4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

  二、关于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素质教育机制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在有关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是相关传承人群中的标志性人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仅要有较高水平的技能,广泛开展传承实践活动,而且在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等方面也要做表率。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综合素质和传承实践能力,我部定期举办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研修班,2018年以来共举办了9期培训880人次。通过观摩学习、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形式,立足非遗保护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围绕非遗保护的政策理论、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非遗的传承与创新、品牌推广与网络营销、非遗短视频传播等内容,普及非遗保护理念、交流传承实践经验,为传承人提供扩大视野、互学互鉴平台,推动传承人履行责任与义务,增强保护传承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各地也参照我部做法,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广泛培训。

  2015年起,我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启动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为目标,委托专业院校对包括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内的传承人群体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活动,为非遗传承提供大学的学术和教学资源支持。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清华大学、上海大学、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等120多所院校参与,共计举办各类研培班1000余期,培训传承人群近3.8万人次,涉及织染刺绣、服饰制作、陶瓷烧造、编织扎制、金属加工、漆器髹饰等项目,加上各地延伸培训,研培计划总覆盖人数超10万人次,为提高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综合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研修管理办法》,继续举办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研修班,“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培训全覆盖。指导各地加强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教育培训工作。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同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帮助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内的传承人群体拓宽眼界和知识面,提高传承实践能力。

  三、关于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动态考核制度

  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部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应取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2021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对236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认定为优秀等次474人、合格等次1878人、不合格等次2人、丧失传承能力6人、取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5人。评估结果将作为享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其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时,每人增加5000元;被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再发送补助资金;获得不合格等次的,暂停发放补助资金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不少地方也参照我部做法开展了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年度评估工作,指导各地推进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建立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和动态调整常态化机制。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9月8

  (联系部门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010-598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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