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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761号建议的答复
号:
357A08-07-2020-33133
号:
文旅非遗函〔2020〕171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8-26
类: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词: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7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文旅非遗函〔20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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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丰富,文化特色鲜明,在非遗保护传承、保护文化生态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龙岩采茶灯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您提出的将新罗区、漳平市纳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于2007年批复设立,范围涵盖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所辖行政区域。2019年12月,经验收通过,我部正式公布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8年12月10日,我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区域范围、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县、地市或若干县域等行政区域为设立区域范围;要满足在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等条件;要由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调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范围,要依据《办法》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鉴此,建议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先行对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与论证,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推进后续工作。下一步,我部将对福建省申报工作给予关注,积极支持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010—598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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