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题:
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发布
号:
357A06-02-2022-0001
号:
发布机构:
公共服务司
发布日期:
2022-12-30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词:
古籍类文物 定级指南

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字体:[]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指南》明确了公共图书馆领域古籍类文物定级的总体要求、工作依据、工作方法等相关规范及要求。适用于各级公共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馆藏普通形制汉文古籍类文物定级。
  在定级工作依据中,古籍类文物定级遵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2001年)要求,对照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GB/T 31076.1-2014)(以下简称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古籍类文物建档、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等规定和标准开展。
  在定级工作方法中,梳理古籍基础信息,建立古籍类文物目录,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对馆藏古籍进行定级。原已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可不再重新定级。未定级的古籍或已定为普通古籍经重新鉴定认为价值符合珍贵文物定级标准的古籍,严格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定级。
  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定级为普通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般文物。
  完成古籍类文物定级后,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及时完善古籍藏品档案信息,并在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建档、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档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指南》还要求,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带动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业务指导,承担相关咨询和定级业务培训工作。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


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