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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号:
357A04-02-2020-0001
号:
发布机构:
财务司
发布日期:
2020-08-18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词:
文化和旅游 统计管理 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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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我们起草了《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是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引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实现有效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原文化部和原国家旅游局分别于2012年和1998年制定印发了《文化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3号)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对文化统计工作和旅游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统计机构设置、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开展有关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颁布实施《办法》,既是深入推进文旅融合,夯实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有效实现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全流程管理的重要体现,也是进一步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对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共分六章43条特别针对当前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统计项目的制定和审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人员的设置与培训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关于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也是制定《办法》的重要着力点。《办法》从不同角度对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了要求,也提出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具体措施。

  1、针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类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从事文化和旅游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十七条)

  2、对于如何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办法》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大对源头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力度,保证数出有源、数出有据”(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沟通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行业部门,探索建立重要核心数据会商评估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数据的比对和印证(第二十八条)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人员问题。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完整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统计力量薄弱的问题,《办法》从多个角度做了规定。主要条款有:

  1、在“总则”中对统计机构和人员提出整体要求,明确指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五条)

  2、从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文化和旅游部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业务机构和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三个维度,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作为文化和旅游部设立的综合统计机构,承担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职能,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业务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其中省级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第九条)

  3、针对统计人员素质不高、变动频繁,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选配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和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三)关于统计工作规范问题。统计工作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规范的统计工作,就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办法》本身就是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其中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规范了文化和旅游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统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综合统计机构和业务统计机构的职责分工等。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规范了调查方案设计、调查工作开展等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工作流程。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重点规范了统计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审定、发布、使用、归档等。

  (四)关于统计工作监督检查问题。后期督察是保证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办法》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对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保障情况,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七条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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