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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号:
357C01-02-2016-23756
号:
办产函〔2016〕315号
发布机构:
产业发展司
发布日期:
2016-08-26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词:
文化 动漫 税收 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办产函〔2016〕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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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与优化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经会签文化部,2016年8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发布《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

符合《暂行规定》标准的动漫企业每年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版1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二)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报告(见附件3,纸质版1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三)有效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五)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进行初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附书面推荐函,列明推荐企业名单,加盖文化厅(局)公章。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11月底前联合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

二、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工作

已取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每年应于9月15日前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年审申请。年审申请材料包括:

(一)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表(见附件4,纸质版1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二)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报告(见附件5,纸质版1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三)当年有效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请各相关省(区、市)文化厅(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地企业年审申请材料汇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附书面推荐函,列明申请年审企业名单,加盖文化厅(局)公章。文化部审核后,在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时,同时公布年审合格和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名单。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三、获得免税资格动漫企业免税情况申报工作

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可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有效年度内进口《暂行规定》所附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应自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一年度起,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名称、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送所在地文化厅(局)(上一年度免税情况表见附件6),各相关省(区、市)文化厅(局)请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企业提交的免税情况报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逾期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年审申请。

四、2016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

(一)新增申请及审核工作。2016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新增申请及审核工作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

(二)“十二五”期间获得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自2011年开始对动漫企业实施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经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十二五”期间共有31家动漫企业获得免税资格(企业名单见附件7)。请各相关省(区、市)文化厅(局)组织本地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提交年审材料。

如上述企业存在关、停、并、转或名称变更等情况,请各相关省(区、市)文化厅(局)在所附书面推荐函里予以说明,更名企业需提交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新增企业申请材料和已获得免税资格动漫企业的年审材料按要求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电子材料刻录在1张光盘上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请采用EMS方式寄送)。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组织实施

请各地文化厅(局)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及时通报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认真宣传和落实《暂行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处 010-59881424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2. 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表

3.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报告

4. 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表

5. 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报告

6. 上一年度免税情况表

7.“十二五”期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动漫企业名单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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