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美术馆: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08年颁布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并于2010年开展了首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美术馆事业发展迅速,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文化部从当前我国美术馆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经过认真研究,对2008年颁布的《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等进行了修订。现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含《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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