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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失效)
号:
357C01-02-2009-23621
号:
旅办函〔2009〕323号
发文机关:
国家旅游部
发布日期:
2009-11-04
类:
规范性文件 ;  函
词:
旅行社 服务网点区域范围

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失效)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4日

旅办函〔2009〕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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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的请示》(豫旅〔2009〕2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是指市区旅行社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的区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市属各县(包括县级市)的旅行社也可在市区及该市所管辖的其他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

  此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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