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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标题:
-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02-2008-23586
- 文号:
- 文政法发〔2003〕42号
- 发文机关:
-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
- 2008-02-29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主题词:
- 人体彩绘表演
文政法发[2003]42号
近年来,一些生产厂家、商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促销产品,提高知名度,或以“人体彩绘”为广告手段,或以“人体彩绘”为经营内容,纷纷在商场、广场、公园、展览会、展销会等公众聚集场所,打着“人体彩绘艺术”的幌子,公然组织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这种行为不仅完全与艺术相背离,而且亵渎人性尊严,败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制止此类行为的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场、广场、公园、展览会、展销会、娱乐演出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二、严禁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三、在娱乐演出场所,或者在影剧院、美术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内组织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裸体、半裸体、三点着装等形式的人体为媒介发布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以“人体彩绘”为名,组织淫秽表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拒绝、阻碍文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文化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引导公众提高对艺术的鉴别能力和欣赏能力,自觉抵制以所谓“人体彩绘艺术”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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