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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号:
357A02-02-2007-23577
号:
文社图发〔2007〕35号
发文机关: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7-10-19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词:
文化部 民族区域自治法 规定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

文社图发〔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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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作用和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因地制宜、优先安排,采取重点扶持、对口支援等措施,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发展。文化部将继续实行“四优先”政策,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予以优先安排。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好文化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断增强自身活力,主动地推动发展繁荣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一)夯实基础,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文化基础设施是开展文化活动的载体和阵地。要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各族群众为服务对象,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为主导,以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服务设施、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核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安排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和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送书下乡工程、流动舞台车工程等重点文化工程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倾斜和支持力度,重点加强边境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大力发展流动文化服务设施。

  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基层文化设施开展文体活动、宣传时政、普及科技、传播知识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使文化设施真正成为民族地区的文化活动中心和宣传阵地。

  (二)加大力度,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要通过对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集中投入、重点投入,使民族地区的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有较大改善。做好民族地区的古建筑维修及其他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民族地区文物的分布和保存状况。推动区域考古调查,加强边疆及民族地区考古工作,深入开展不同文化区域之间的比较研究与综合研究。加强民族地区博物馆建设,重点扶持依托民族特色村寨的生态博物馆,促进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展示和传播。

  深入推进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做好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的科学保护规划和抢救、征集珍贵实物资料工作。尽快在民族地区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积极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于跨境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对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继续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活动。在普查的基础上命名一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

  (三)繁荣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鼓励艺术工作者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创作出更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特别要多创作适应少数民族群众审美需求的中小型剧节目。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国家重点文化工程中,注重扶持民族地区的优秀文艺作品。坚持送戏送节目下乡,经常组织文艺小分队深入民族地区开展机动、灵活的送文艺下乡活动,国家艺术院团每年要坚持到少数民族地区演出。在中国艺术节和文华奖、群星奖评选等各类全国性艺术展演、交流、比赛活动中,注重对民族地区艺术创作与发展的鼓励与引导。

  充分利用农闲、民族传统节日和集市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对民间艺人和农村文化骨干的培训辅导,提供必要条件,鼓励群众自办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互利合作,积极开展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对口援助

  继续开展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对口援助,发达省(市)要根据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对口援助的项目,把文化援助纳入本省(市)总的对口援助计划。要根据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的对口援助,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五)专兼结合,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重视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少数民族文化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支持民族地区艺术教育的发展,在民族地区艺术职业教育的重点项目、师资培养、专业设置等方面加强指导,采取培训班、讲师团、对口援助等有效途径帮助民族地区培养文化艺术专业人才。注重民间艺人的保护,并为民间艺人的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助。要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文化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或挂职锻炼。加强民族地区文化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

  (六)规范市场,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文化市场,加强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确保民族地区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调控,鼓励、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继续办好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为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

  (七)拓宽渠道,加强民族地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我国与外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双边或多边文化交流与合作渠道,积极为民族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创造机会,尤其是在组派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展览出国演出和展览(包括官方交流项目和有偿演出、展览项目)时,可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团队出访。在组织重大文化交流活动时,可考虑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项目。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外文化宣传活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规定》的发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对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把《规定》中关于文化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争取各方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共同推进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落实《规定》的相应措施和办法。我部将在适当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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