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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标题:
- 文化部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 索引号:
- 357C01-02-2006-23563
- 文号:
- 文市函〔2005〕344号
- 发文机关: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6-03-31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函
- 主题词:
- 互联网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5]58号请示收悉。
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时,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同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不必先责令停业整顿。
专此函复。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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