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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号:
357A02-02-2004-23531
号:
文政法发[2004]36号
发文机关: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4-09-03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词:
贯彻 落实 依法行政 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3日

文政法发[20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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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为了做好在文化系统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纲要》的学习工作,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1.充分认识《纲要》的重要意义。《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是文化行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努力实现与依法行政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精心安排《纲要》的学习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培训教学计划,纳入文化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文化专门法律知识,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在文化行政部门内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律观念。

3.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纲要》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政法发[2002]33号)的要求,坚持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为本部门学法用法活动的蓬勃开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4.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解决好管理中存在的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把文化行政部门职能真正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5.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文化法制工作的意见》(文政法发[2003]55号)等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对于需要保留的以及由文化部下放给地方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

6.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进行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包括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制度、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文化立法工作

7.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推进,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对文化管理中确需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要抓紧起草法律或行政法规草案;对不需要设立行政许可,但又需依法管理的事项,要通过立法,促进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切实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文化管理中的作用。

8.加强文化立法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文化部要努力推动文化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文化领域基础性法律的早日出台,积极完善文化市场的配套法律法规,争取文化公益事业立法工作有较大突破。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主动争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项,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机构)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切实推动地方文化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9.加强文化立法要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要坚持改革创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适应形势要求适时修改、完善,努力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

10.加强文化立法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法制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文化行政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发布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相抵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扬民主,制定科学的立法计划,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制度。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科学性论证,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规章要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及时清理现有的文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于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要作好论证工作,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对那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废止。

四、加强和改善文化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12.严格遵守文化行政执法的各项规范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渎职、越权、滥用权力以及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理。要坚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行政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13.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和理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有关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代为行使下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权,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也不得越权行使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权。委托执法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执法行为要坚决纠正。

14.文化行政执法要遵循政务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对于应当公示的制度和事项应进行公示;负有告知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期限要求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禁止不作为行为,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应当办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从时限上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要遵循便民原则,减少办事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和相对人办事成本。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5.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文化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16.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部门规章,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文化行政部门要秉公执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化行政部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17.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审查。对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证文化行政法制的统一。

六、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

18.建立健全文化法制机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配备精干力量,充实文化法制机构,同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尚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要指派专人负责法制工作。文化系统法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法制工作的交流和培训,提高文化法制干部的素质。要努力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法律素质高,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队伍。

19.发挥法制机构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的综合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和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中的协调组织作用。文化法制机构或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文化立法、行政决策、纠纷处理提供服务。要肩负起协助各级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的神圣使命,真正当好法制事务方面的参谋、顾问和助手。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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