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02-2004-23529
- 文号:
- 文市发〔2004〕30号
- 发文机关: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4-08-17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主题词:
- 《行政许可法》
文市发〔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充分听取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三、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涉及文化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继续贯彻和实施《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和《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文市发[2003]48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与实际审批情况的对比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流向和规避投资风险。
四、鼓励支持建立艺术品、演出、娱乐、音像、网络文化等行业性组织。《行政许可法》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对文化市场的过度干预,培育文化市场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文化市场中的作用,让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要通过协会等中介组织解决在文化市场的某些方面管理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把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文化行政行为的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
五、要坚决推进全国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努力建设良好的文化市场投资环境和公开、公正、公平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文化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壁垒,分割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提高了成本,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通过明文规定或者隐性规则,排斥外地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不得专门针对外地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而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有关费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地演出及其他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设置一些技术和程序性障碍,不得指定本地经营单位作为外地经营单位在本地的具体承办单位。外地经营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和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申报经营活动。外地经营单位在进入当地文化市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管理部门不作为时,有权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清理取消的项目,把握好下放的项目,加强属地管理,坚持守土有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并不意味着文化行政部门责任的取消和下放,要积极转变观念和市场监管方式,保证文化市场有序健康繁荣发展。
七、要高度重视下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行政审批项目。这些项目社会敏感度高,政策性和专业性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做好涉外和涉港澳台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要与地方公安、外办、港澳办、台办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建立相对固定的信息沟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经审批入境的人员名单和护照等资料应全部及时抄送上述有关部门及出入境管理机关,并同时抄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确保涉外和涉港澳台项目的平稳运行。涉外演出审批程序目前应当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执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确定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以加强演出市场的属地管理。
八、建立演出市场数据报送制度。演出市场数据是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全国演出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全国演出市场发展的结构、规模、水平,做好演出市场的宏观调控与监管工作的基础。报送的演出市场数据包括:1、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数据,2、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数据,3、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数据。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数据和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数据,实行月报制度,在当月演出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数据实行季报制度,在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参照本通知,相应建立本地区的演出市场数据报送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的演出市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演出市场数据报送制度所涉及的演出经营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本通知所要求的演出市场数据,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演出市场数据报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演出处。
九、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的要求,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的要求,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加盟等方式整合现有合法网吧,并依法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十、要进一步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建立艺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将企业履行规范、对外承诺的服务标准以及奖惩结果记录存档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培育和引导当地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广规模经营,逐步改变摊贩式经营的现状,开发具有地区特色的艺术品经营场所;推广重信誉、守信用的品牌企业,扶植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广艺术品经纪、代理等经营模式,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品经纪人的素质;鼓励企业、社会、个人参与艺术品投资与收藏。同时要加大力度规范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艺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重点打击集团制假售假;禁止含有色情、反动、血腥暴力内容的艺术品在公共场所展出;坚决制止欺诈艺术家和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附件:
1.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数据报送表
2.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数据报送表
3.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数据报送表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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