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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韩国歌手米娜到江苏省演出的批复
号:
357C01-05-2013-48676
号:
文市函〔2013〕873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3-06-06
类:
行政许可 ;  批复
词:
文化 演出 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韩国歌手米娜到江苏省演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文市函〔201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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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
  苏文市(外)〔2013〕7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风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浣娱博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韩国歌手米娜,于2013年9月8日到江苏省南京市演出。
  此复。

2013年6月5日

抄送:江苏省外办、公安厅、税务局,驻新加坡、韩国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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