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许可
题: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韩国歌手米娜等到山东省演出的批复
号:
357C01-05-2012-47879
号:
文市函〔2012〕1822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2-09-18
类:
行政许可 ;  批复
词:
文化 演出 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韩国歌手米娜等到山东省演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文市函〔2012〕1822号

字体:[]

山东省文化厅:
  鲁文市〔2012〕20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山东世博演艺经纪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韩国歌手米娜、SARA,于2012年10月5日到山东省演出。
  此复。

2012年9月17日       

抄送:山东省外办、公安厅、税务局,驻新加坡、韩国使馆。


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