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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号:
357C01-05-2005-41497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5-01-26
类:
行政许可 ;  函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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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市函〔2005〕130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请示》(中国电信[2003]405号)、《关于再次申请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614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公司已符合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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