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10-2009-32739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9-08-26
- 分类:
- 文艺事业 ;
- 主题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央有关部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热情讴歌新中国成立60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抓好文艺创作和生产,繁荣演出市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经研究决定,文化部将继续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投入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和资助舞台艺术精品剧目的创作和生产。2008—2009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将继续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作品包括大型作品与戏曲小戏等小型作品。
2.申报作品题材不限。
3.首演时间与演出场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首演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后,歌剧、昆曲累计演出场次50场(含)以上,其它作品100场(含)以上。2008年以来新创作的特别优秀作品暂不受场次限制,但此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最终入选作品的10%。
4.首演日期、演出收入和演出场次须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核准并分别签署意见。
二、申报程序及数量:
1.本次申报面向全国各种体制艺术院团,重视民营艺术院团、转企改制艺术院团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艺术院团的申报;
2.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其他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以及民营、转制艺术院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进行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4台;
3.部队、武警系统艺术团体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6 台;
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每院(团)申报1台;
5.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艺术团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每院(团)申报1台;
6.申报数量超过一台的,均请排出先后顺序。
三、申报材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2.创作演出单位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特别要说明剧目进一步修改加工的主要思路;
3.申报作品激光视盘2份,彩色剧照(电子版)3-4张;
4.戏剧类作品提供剧本2份,其它作品提供整体构思文字说明2份。
四、报送时间与地点
1.申报时间:2009年10月8日—10月1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2.申报地点:文化部艺术司艺术研究处(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1760 邓 林
59881769 周汉萍
参加申报的院团要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查把关,做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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