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诚信画廊”企业复查和第三批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10-2008-32637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8-06-20
- 分类:
- 文艺事业 ;
- 主题词:
办市函[2008]200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诚信画廊”企业复查和第三批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市场处:
为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逐步建立艺术品市场的信用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的中国画廊行业形象,2004年以来,文化部开展了2批“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活动,共评选出48家诚信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画廊业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维护诚信画廊的社会公信力,文化部决定从即日起对已获得“中国诚信画廊”称号的企业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自评选后,企业法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是否变更,变更后是否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规定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近两年画廊经营情况、举办或参加的重要展览活动等基本情况;
3.自评选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法律纠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是否接到过消费者的投诉;
4.企业是否同意继续按照诚信画廊评选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同意保留“中国诚信画廊”称号;
5.企业是否同意为社会服务,开展艺术普及、教育及艺术推广活动;是否参加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6.企业是否同意加强行业合作,联合抵制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制假贩假行为;
7.企业是否同意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开展中国当代艺术推广活动,开拓国际艺术市场,推广优秀中国当代艺术家及其作品。
二、复查程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复查内容采取实地考察、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相关部门联合调研等形式,认真开展复查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企业是否保留“中国诚信画廊”称号的审核意见,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复查结果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企业在复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复查工作的,将被取消诚信画廊称号。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诚信画廊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第三批诚信画廊评选条件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有代理的艺术家,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以上展览活动;
3.有明确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不销售、经纪、展览假冒他人名义的艺术品,并有相应的保真手段;
4.严格职业操守,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成立以来未有消费者投诉或者出现法律纠纷的纪录;
5.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打击艺术品制假贩假活动,联合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开展中国当代艺术推广活动,开拓国际艺术市场,推广优秀中国当代艺术家及其作品,
7.有两家以上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推荐或提名;
8.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特点制定其他评选条件。
四、评选程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对本地艺术品市场和文化建设的作用。在深入了解市场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标准,认真考察、谨慎推荐,周密组织本次诚信画廊评选活动。并于7月25日前将初选合格的企业名单书面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文化部将组织专家、企业、消费者、管理者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所报单位进行复核,并于8月1日前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选企业有疑义或者认为其有不诚信行为的,可书面向我司反映,经查属实,将取消其参选资格。通过公示的企业,文化部将授予“中国诚信画廊”称号并颁发证书。
获得“中国诚信画廊”称号的企业,将优先参加文化部组织的中国当代艺术推广系列活动;优先获得中国现当代艺术推广专项资金的资助。各省文化厅(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本地区的诚信画廊创造宣传、推广和交流的平台,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为艺术市场的规范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市场司综合处
邮编:100020
电话:010-59881887传真:010-59881880
网址:http:www.ccm.gov.cn
e-mail: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推荐表格
二〇〇八年六月 日
“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推荐表格
单位名称 |
|
|
||||||||||||||||||||
企业登记号码 |
|
法人姓名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
地址 |
|
网址 |
|
|
||||||||||||||||||
邮编 |
|
邮箱地址 |
|
|
||||||||||||||||||
单位简介(500字以内,附后) |
|
|
||||||||||||||||||||
经营模式(经纪代理或直销) |
|
|||||||||||||||||||||
经营项 目 |
当代中国画 |
|
油画 |
|
工艺品 |
|
古玩杂项 |
|
其他 |
|
|
|||||||||||
举办或参加展览的情况介绍 |
|
|||||||||||||||||||||
代表作品的画册或图片资料(附后) |
|
|||||||||||||||||||||
兹证明以上提供材料属实 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
||||||||||||||||||||||
省级文化部门的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