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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题歌曲创作和推广活动的通知
号:
357C01-10-2016-32481
号:
办艺函〔2016〕131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6-04-05
类:
文艺事业 ;  通知
词:
文化 歌曲 创作 推广 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题歌曲创作和推广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5日

办艺函〔20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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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

  2016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和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推动主题歌曲创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部将开展主题歌曲创作和推广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作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围绕“中国梦”、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决胜全面小康等主题开展歌曲创作,歌颂党、歌颂祖国,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结合“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当地艺术院团和艺术工作者开展主题歌曲采风创作。每个省(区、市)须遴选并报送不少于5首主题歌曲。

  (三)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要充分发挥国家艺术院团的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结合“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本团创作人员开展主题歌曲采风创作。每个院团须报送不少于2首主题歌曲。

  二、歌曲报送要求

  (一)主题歌曲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

  (二)歌曲类型不限,独唱、重唱、合唱等均可。每首歌曲时长不超过6分钟。

  (三)2015年1月1日以来新创作的歌曲均可报送。

  (四)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三、报送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音乐CD光盘1张。

  (三)作品五线谱一式10份,要求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

  (四)词、曲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五)词、曲作者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请将上述材料于规定时间前报送至文化部艺术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  编:100020

  联系人:黄小驹  赵琳宇

  电  话:010-59881743、59881745

  传  真:010-59881332

  特此通知。

  附件:主题歌曲创作和推广活动申报表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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