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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
号:
357A05-10-2012-32427
号:
办艺函〔2012〕117号
发布机构:
艺术司
发布日期:
2012-04-12
类:
文艺事业 ;  通知
词:
文化 音乐 评奖 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办艺函〔201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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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推动我国音乐事业发展,繁荣艺术创作,文化部将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现将《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章程认真做好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
     2. 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报名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央歌剧院承办。定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 
  (二)组委会主持评奖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音乐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评奖工作分初评、复评两个步骤,采取审听录音及审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均可参赛。 
  (二)为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本届音乐评奖鼓励歌颂祖国、歌颂人民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音乐作品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合唱作品提倡新创作作品,亦可根据民歌或其他创作歌曲改编,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唱含各种大、中、小型作品,包括交响合唱、清唱剧等大型合唱。作品时间长度不限。 
  (四)室内乐作品为西洋乐器创作的独奏、重奏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20分钟。 
  (五)每位作者提交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各不得超过2首。 
   三、报送须知 
  (一)完整的作品乐谱(五线谱)一式10份,作品CD光盘1张。 
  (二)评奖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三)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四)作者身份证、军官证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 
  (五)作品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谱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请将上述材料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送至组委会(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报送材料恕不退还。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东中街115号 
  中央歌剧院 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组委会 
  邮 编:100020 
  联系人:王晓红 武红文 
  电 话:010-65514788,65535582 
  传 真:010-65535572 
  四、奖项设置 
  (一)评奖分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2个组别,每组分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优秀奖若干。 
  (二)等次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优秀奖颁发获奖证书。 
  (三)奖金: 
  合唱作品: 
  一等奖1首 20000元 
  二等奖3首 10000元/首 
  三等奖5首 5000元/首 
  室内乐作品: 
  一等奖1首 20000元 
  二等奖3首 10000元/首 
  三等奖5首 5000元/首 
  (四)比赛组委会将推荐本次评奖优秀作品在全国性声乐赛事及展演活动中使用,进一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 
  五、其他 
  (一)组委会有权组织参赛作品的录音、录像、出版及举办获奖作品音乐会,对选用的作品不另付酬。 
  (二)参评作品凡有涉及到创作著作权、素材等问题,概由作者自负。 
  (三)如有乐团需要演奏本届比赛参赛作品,须与作者具体商议。 
  (四)组委会对本届评奖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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