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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关于开展第二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评选的通知
号:
357A05-10-2011-32406
号:
艺研函【2011】16号
发布机构:
艺术司
发布日期:
2011-04-28
类:
文艺事业 ;  通知
词:
保留剧目 评选 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艺研函【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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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首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评选及全国巡演活动,对于引导艺术院团建立科学的艺术生产机制、推出优秀艺术作品,增加当代中华文化积累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使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决定,文化部将开展第二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作品题材不限。

(二)申报作品包括大型作品与小型作品。大型作品包括建国以来的新创作作品、整理改编作品以及移植的中外经典作品。

小型作品是指戏曲小戏、话剧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小音乐剧等作品,演出时长一般在三十分钟以内。

(三)申报作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观众欢迎,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四)申报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如下标准之一(场次计算截止到2011年4月):

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剧目,演出场次应达到10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达到60场以上;

1978年12月31日首演的剧目,演出场次应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达到60场以上;

1949年以后首演总场次不足1000场、但从1978年以来演出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满60场。

(五)申报院团只能申报本院团原创、演出的作品并计算演出场次。始终联合创作演出的作品,可联合进行申报,合并计算联合演出场次。

(六)首演时间、演出场次、近年来演出情况(以节目单为准)须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核准并签署意见。

二、申报程序及数量:

(一)本次申报面向全国各种不同体制艺术院团,包括转企改制艺术院团、民营艺术院团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艺术院团。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院团、其他部门主办的艺术院团以及民营、转制艺术院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进行申报,大型作品数量不超过3部、小型作品数量不超过2部。

(三)部队艺术院团统一由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申报,大型作品数量不超过5部、小型作品不超过3部。

(四)文化部直属院团直接申报,每团报送1部大型作品、1部小型作品。

(五)中央和国家所属艺术表演团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每院团可申报1部大型作品、1部小型作品。

(六)申报数量严格控制。

三、申报材料:

1.创作单位填写《第二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作品激光视盘3份,近期演出节目单3份,剧本2份。

四、报送时间与地点:

1.申报时间截止到6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文化部艺术司综合研究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1768 59881769

联 系 人:周汉萍 王 蒙

请各地文化厅(局)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本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评选的申报工作。

                 2011年4月28日

 

 

  附件:第二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评选申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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