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第八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 索引号:
- 357A05-10-2010-32384
- 文号:
- 发布机构:
- 艺术司
- 发布日期:
- 2010-03-26
- 分类:
- 文艺事业 ; 其他
- 主题词:
- 声乐 比赛 章程
为促进我国声乐艺术的繁荣与发展,发现、鼓励优秀声乐人才,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部定于2008年6月下旬在“第二十九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办“第八届全国声乐比赛”。该比赛是“文华奖”的子项“文华节目奖”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声乐节目表演奖”。
一、总则
(一)全国声乐比赛是“文华奖”的子项“文华节目奖” 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声乐节目表演奖”。
(二)第八届全国声乐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哈尔滨市政府承办。比赛将于2008年6月下旬在哈尔滨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全部赛事由组委会主持。组委会聘请国内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对参赛选手进行评选。评委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最终决定。
(四)本届比赛设两个组别:独唱组;重唱和声乐组合组。
(五)比赛分初赛、复赛、决赛三轮进行。初赛采取审听录音的方式,复、决赛采取现场演唱的方式。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凡年龄在18-35岁的演唱者(1973年5月30日后—1990年5月30日前出生者)均可申请报名参加比赛。
(二)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
1.填写第八届全国声乐比赛选手报名表(请复印或从文化部网站下载,网址:www.ccnt.gov.cn);
2.独唱选手提交2张清晰近期半身照片(2寸),重唱、声乐组合提交2张清晰演唱组合照片(6寸),可供印刷使用;
3.提交身份证或军人证复印件一份,在校学生另需提交学生证;
4.提交参加预赛曲目的 CD光盘一份。
(三)上述材料请选手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报名选手名额不限。各地文化主管部门于2008年5月1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选手报名材料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43,59881745
传 真:010-59881745
联系人:翟桂梅
(四)评委会根据报名者所提交的曲目(CD光盘)进行预选, 2008年5月中旬公布预选结果,并对入选者发出复、决赛通知。选手可从文化部网站:www.ccnt.gov.cn查知结果。
(五)选手申报参加复、决赛的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六)获得复、决赛资格的选手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
(七)选手参加复、决赛可自带伴奏,亦可自带伴奏带。
(八)参赛选手不交报名费、参赛费,其它(旅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三、比赛曲目要求
可自选中、外歌剧中的独唱曲、重唱曲,音乐会咏叹调,中外艺术歌曲,中外民歌、地方戏曲选段、新创作的歌曲(含通俗)及声乐组合等。
(一) 预赛:自选曲目2首,其中须演唱1首中国作品。
(二) 复赛:自选曲目3首,其中须演唱1首中国作品。决赛:自选曲目2首,其中须演唱1首中国作品。
(三) 以上各轮演唱曲目,预赛可与复、决赛曲目重复;复赛和决赛曲目不得重复;各轮曲目演唱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四) 根据不同曲目要求,须用原文、原调演唱。
(五) 所有参赛曲目一律背谱演唱。
四、比赛奖项设置
(一)独唱组、重唱和声乐组合组分别设文华声乐节目表演一、二、三等奖及优秀表演奖若干。奖项数量设置待预选结束后,根据报名的数量和情况酌定,届时另行通知。
(二)对获得等次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一等奖: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 8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 5000元人民币
(三)对进入决赛未获等次奖者颁发优秀表演奖获奖证
书。
(四)对进入复赛未进入决赛者颁发纪念证书。
五、其他
(一)组委会有权组织获奖选手的录音、录像,举办获奖音乐会等,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组委会对本届比赛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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