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17-2010-22285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0-07-08
- 分类: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
- 主题词:
文财务函〔201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文化部决定对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此次大检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文化系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文化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坚决遏制弄虚作假的现象,提高文化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文化统计工作能力。
二、检查的对象
此次大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文化统计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包括文化部各司局和直属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问题;
(二)数据报送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情况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随意发布统计数据,不使用法定数据,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问题;
四、检查的步骤
此次大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为准备、自查、抽查、处理总结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中下旬)
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成立统计执法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次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广泛传达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布置有关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填写自查表并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产生问题根源的分析、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能从自身层面加以整改的措施等。
(三)抽查阶段(8月)
为了解各地开展大检查的情况,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将适时分赴全国各地开展检查工作。要求被抽查的省份全面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各专项检查小组检查完毕后撰写检查报告报送。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产生问题根源的分析、改进工作的要求、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处理总结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为提高统计执法专项检查效果,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报告、抽查报告情况,汇总整理形成《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报告》,报送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五、组织领导
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由文化部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文化部专门成立由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欧阳坚任组长,由政法司、财务司、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议定有关专项检查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财务司,主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专项检查中的具体事务及协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抽调精兵强将,认真组织,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完成。
(二)认真学习,精心准备。要组织学习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围绕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检查工作要注意认清实际情况,抓住主要问题。无论是自查报告、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都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真实。
(四)严密组织,主动协调。专项检查工作时间长,内容广泛、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调,主动沟通,保障专项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为专项检查提供必要条件。
填报自查表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填报附件一,文化部各司局应填报附件二,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应填报附件三。
报送时,请将本地区、本部门自查报告与自查表于2010年7月23日前一同报送至全国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文化部财务司 张玉伟、亢博
联系电话:010—59881715
传 真:010—59881716
电子邮箱:wenhuatongji@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各省(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执法专项检查自查表
2.文化部各司局统计执法专项检查自查表
3.文化部各直属单位统计执法专项检查自查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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