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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项目24对互联网文化违法行为的处罚
号:
357C01-17-2006-22258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6-07-13
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  其他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项目24对互联网文化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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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

  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2006年3月1日公布)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

  Ⅳ 处罚内容: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下列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下列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依据《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在变更后6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未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报文化部备案。

  (四)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实行审查制度,没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审查人员上岗前没有培训,无相应的从业资格的。

  (五)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的内容,没有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下列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下列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Ⅴ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3.根据案情分别采取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措施。

  4.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告知其要求听证的权利。

  5.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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