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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A11-16-2023-0155
- 文号:
- 文旅发电〔2023〕24号
- 发布机构:
- 市场管理司
- 发布日期:
- 2023-01-20
- 分类:
- 市场管理 ; 通知
- 主题词:
- 恢复 出境团队旅游业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试点恢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要求,现就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2月6日起,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
即日起,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可开展产品发布、宣传推广等准备工作。
二、国家名单
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尔代夫、斯里兰卡、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阿联酋、埃及、肯尼亚、南非、俄罗斯、瑞士、匈牙利、新西兰、斐济、古巴、阿根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对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切实维护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
(二)做好疫情防控。各地要认真落实“乙类乙管”总体方案要求,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指导旅行社严格遵守我国与目的地国家防疫要求,提醒游客出行前做好自我监测,确认自身健康状况,行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护,遵守防疫规定,回国后根据属地政策落实好各项防疫要求。
(三)规范经营活动。各地要指导旅行社严格落实团队旅游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及时妥善处理涉旅纠纷。旅行社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外供应商、合作商,做好线路设计和产品对接,优化旅游团组规模,提醒游客增强安全意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倡导文明、绿色、健康旅游新风尚。
(四)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严格要求旅行社切实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出境旅游团队信息。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不得违反时间安排或超出国家名单范围开展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加强对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要求,现就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2月6日起,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
即日起,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可开展产品发布、宣传推广等准备工作。
二、国家名单
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尔代夫、斯里兰卡、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阿联酋、埃及、肯尼亚、南非、俄罗斯、瑞士、匈牙利、新西兰、斐济、古巴、阿根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对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切实维护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
(二)做好疫情防控。各地要认真落实“乙类乙管”总体方案要求,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指导旅行社严格遵守我国与目的地国家防疫要求,提醒游客出行前做好自我监测,确认自身健康状况,行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护,遵守防疫规定,回国后根据属地政策落实好各项防疫要求。
(三)规范经营活动。各地要指导旅行社严格落实团队旅游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及时妥善处理涉旅纠纷。旅行社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外供应商、合作商,做好线路设计和产品对接,优化旅游团组规模,提醒游客增强安全意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倡导文明、绿色、健康旅游新风尚。
(四)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严格要求旅行社切实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出境旅游团队信息。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不得违反时间安排或超出国家名单范围开展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加强对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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