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管理
题: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号:
357A11-16-2010-0011
号:
办市函〔2010〕495号
发布机构:
市场管理司
发布日期:
2010-11-04
类:
市场管理 ;  其他
词: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4日

办市函〔2010〕495号

字体:[]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如何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请示》(浙文法〔2010〕40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函复如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中,“核对”是指对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实和确认;对中途替换他人上网的消费者,应当对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是指进入网吧并接受上网服务的人员。
  关于“有效证件”,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2010年11月4日  

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