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和复查全国文化先进县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99-2009-28396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9-11-24
- 分类:
- 其他 ;
- 主题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县级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这个中心,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2009年是建国60周年,为激励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文化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自2005年以来在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同时,为巩固全国文化先进县创建成果,与时俱进,加强管理,将对1991年以来评选表彰的全国文化先进县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符合评选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所辖区人民政府。
按照不重复表彰的原则,文化部表彰过的全国文化先进(模范)地区、文化先进县此次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根据近年来文化事业发展的情况,新一届评选工作依据新的标准进行(见附件2)。
三、名额分配
表彰名额的分配依据各地文化发展状况及县(市、区)总数等因素确定,同时参照上届表彰名额分配的情况(见附件3)。
四、评选工作的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上报。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保证质量。
(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文化部人事司。各地上报的材料包括:①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见附件4)和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三份(先进事迹材料必须内容真实,不少于3000字,一律打印上报,并附光盘)。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整理推荐一份在表彰会上介绍的经验交流材料。经验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实际,有说服力。③每个文化先进单位报送一盘反映本县(区、市)文化工作全貌的光盘(放映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2009年7月,文化部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上报的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候选对象进行抽查。
(五)文化部将对各地推荐的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7天。
五、表彰奖励形式
拟定于2009年9月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六、关于对已表彰的“全国文化先进县”进行复查
根据《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复查暂行办法》(文人发〔2004〕16号),决定对已经评选表彰的全国文化先进县开展第二次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1991年以来文化部授予的“全国文化先进县”(包括“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工作模范地区”)。
(二)复查标准
按照新的《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标准》执行。
(三)复查时间和方式
1.2009年4-5月,由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进行自查。
2.2009年6月,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于6月底前将核查报告及《全国文化先进县核查意见呈报表》(见附件5)报送文化部人事司。
核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到表彰的全国文化先进县近3年来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措施、成绩、经验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确定复查结论的理由,以及对文化部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及复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2009年7月,文化部组织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4.2009年9月,文化部在公示的基础上,公布复查结果。
(四)复查结论的确定
复查结论在核查意见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经过抽查的地区,以抽查结果为复查结论。未经过抽查的地区,以核查意见为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复查合格的,保留“全国文化先进县”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或发现有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撤销荣誉称号。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文化部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人事司。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评选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成员、工作计划以及联系人姓名于4月30日前报文化部人事司。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郑起朝 伍 俊
联系电话:(010)59881818 (010)59881802(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1.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
4.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5. 全国文化先进县核查意见呈报表
文 化 部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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