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99-2009-28309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9-08-13
- 分类:
- 其他 ; 通知
- 主题词:
- 文物 先进 评选 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党的十七大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卓有成效地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文物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事业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评选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县级市、区)。其中,山西、河南、河北、陕西、浙江、四川6个省可分别推荐2个候选县(县级市、区),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个候选县。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执行《文物保护法》,贯彻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事业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将文物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文物事业投入持续增加,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认真落实重点文物保护工作项目,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到位,取得显著成绩。
(三)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及城乡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在发展经济建设和城乡基本建设中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近五年来未发生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现象,坚决抵制违法破坏文物现象。
(四)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健全,保护管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结合实际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员制度和多种形式的社会保护文物组织,有健全的县(市)、乡镇(街道)、村级文物保护网络。
(五)辖区内文物资源情况清晰,档案齐全,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都给予了妥善保护。文物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健全,近5年未出现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损毁、盗窃等安全责任事故。
(六)博物馆或开放的文物单位,藏品保存展示环境符合标准,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服务功能。馆藏文物档案健全并按规定备案。近5年未发生馆藏文物被盗、丢失、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
(七)运用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力量,经常性开展《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八)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工作,在查处违规违法建设,打击文物盗掘、走私和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成效显著。
(九)积极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创新,建立完善符合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文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文物保护成果有效惠及人民群众。
三、推荐评选方法
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由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申报,地、市文化(文物)局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审核并征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审批。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对拟表彰的文物工作先进县在《中国文物报》上进行公示并进行抽查。
四、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是文化、文物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切实搞好评选表彰工作,组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择优推荐。要通过开展评选活动,在全国文物系统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支持文物工作,进一步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评选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计划以及联系人姓名等材料于8月30日前报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二)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推荐工作,请于9月31日前完成,并将有关电子、文字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各地上报的材料包括:
1.《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和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三份(先进事迹材料必须内容真实,不少于3000字,打印清楚)。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一份在表彰大会上介绍的经验交流材料。经验材料的内容应该符合实际,生动具体,有借鉴作用,有说服力。
3.材料报送地址:
电子邮箱:renshichu@sach.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540;传真010-59881541。
五、表彰奖励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特此通知。
附件:1. 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文 化 部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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