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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的决定
号:
357A02-99-2006-28277
号:
文政法发[2006]22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6-08-08
类:
其他 ;  决议决定
词: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8日

文政法发[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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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法发[20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家文物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2001-2005年,我国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了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5年来,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文化部决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普法办公室等11个单位“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再创新佳绩,做出新贡献。

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为榜样,认真学习,开拓创新,努力推进新形势下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使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12005年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名单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2001-2005年全国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黑龙江省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江西省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广东省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重庆市文化局普法办公室

四川省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陕西省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甘肃省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普法办公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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