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项目38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的备案
- 索引号:
- 357C01-99-2006-28269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6-07-13
- 分类:
- 其他 ; 其他
- 主题词:
-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备案
Ⅱ 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备注: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2.《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2004年6月21日公布)
(备注: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立项的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活动开始15日前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全国性的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报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逾期不给予答复的,社会团体可以开展活动。社会团体不经过备案,或者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得到答复的,不得擅自开展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不得冠以文化部的名义开展活动。)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经文化部授权)]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社会团体开展的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活动的备案材料。
2.审核有关备案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对经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Ⅴ 时限要求:
应在接收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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