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项目32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的审查
- 索引号:
- 357C01-99-2006-28268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6-07-13
- 分类:
- 其他 ; 其他
- 主题词:
-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Ⅰ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Ⅱ 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备注: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2004年6月21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经文化部授权)]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申请材料
接收申请成立社团的申请文件,包括: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接纳管辖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来源;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等。
2.审查材料
审查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否具备《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社会团体的审查决定。
[备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团体布局结构要求;
(二)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向发起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监督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将注册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对经登记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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