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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项目3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审查
号:
357C01-99-2006-28264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6-07-13
类:
其他 ;  其他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项目3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审查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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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Ⅱ 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备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2004年6月21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经文化部授权)]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注册资金、章程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办公地址及备案事项的申请材料。

  [备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三)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社会团体的住址;

  (六)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日内,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2.审查社会团体拟变更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审查结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接收社会团体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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