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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项目4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号:
357C01-99-2006-28254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6-07-13
类:
其他 ;  其他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项目4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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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二十九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Ⅳ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3.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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