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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项目3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审查
- 索引号:
- 357C01-99-2006-28253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06-07-13
- 分类:
- 其他 ; 其他
- 主题词:
-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Ⅰ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Ⅱ 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备注: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2.《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2004年6月21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经文化部授权)]
Ⅳ 执法程序:
1. 接收社会团体报送的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材料。
2.审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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