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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项目3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审查
号:
357C01-99-2006-28253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6-07-13
类:
其他 ;  其他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项目3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审查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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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Ⅱ 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备注: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2.《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2004年6月21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经文化部授权)]

  Ⅳ 执法程序:

  1. 接收社会团体报送的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材料。

  2.审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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