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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项目10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
号:
357C01-99-2006-28248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6-07-13
类:
其他 ;  其他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项目10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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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Ⅱ 执法依据:

  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06]5号,2006年2月13日)

  2、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三定”方案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产业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转送或相关企业直接申报的有关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4.确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通报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5.对产业基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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