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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项目41对不正当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号:
357C01-99-2006-28245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06-07-07
类:
其他 ;  其他
词:
文化部 演出 批复

项目41对不正当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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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26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备注: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部内:社会文化图书馆司;相关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

  Ⅳ 执法程序:

  1.对通过调查或举报发现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正当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情况进行核实、立案。

  2.根据情节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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