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A01-07-2005-18467
- 文号:
- 办办发[2005]36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05-12-09
- 分类:
- 其他 ; 通知
- 主题词:
- 文化部 信访 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持文化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了《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办公厅在办理信访事项文书时,使用新启用的“文化部办公厅信访专用章”(章样见附件7),原“文化部信访专用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部办公厅群众来信收信告知单样式
2.文化部办公厅群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样式
3.文化部办公厅群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样式
4.文化部办公厅群众信访事项转送单样式
5.文化部办公厅群众信访事项转办单样式
6.文化部办公厅群众信访事项交办单位样式
7.文化部办公厅信访专用章章样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保持文化部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化部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文化部办公厅是负责文化部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有关司局办理群众信访事项,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保持同地方文化厅局信访机构的工作联系,并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办公厅办公室为具体办理文化部信访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信访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向社会公布文化部的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依法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文化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司局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办理群众信访事项。
各直属单位要确定信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相关信息,方便信访人依法信访活动。
第五条 文化部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遗失信访材料和信访档案,不得向信访人泄露工作秘密或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和单位。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依法到文化部信访部门指定的场所或直属单位信访机构进行信访活动。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的信访费用自理。
第七条 文化部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对文化工作或文化政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反映、检举、揭发文化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
(四)对文化部有关司局或直属单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求决申诉信访事项;
(五)其它应由文化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文化部信访部门和直属单位信访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九条 重要的信访事项,或上级组织和领导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明显应由文化部受理的信访事项,文化部信访部门可直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明显不属文化部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文化部信访部门可直接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其它信访事项原则上按职能分工,交到有关司局处理或作为转办类信访事项转给直属单位处理。
第十条 文化部信访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事项或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文化部信访部门如不能直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应及时交给有关司局或转给直属单位处理。有关司局收到文化部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经文化部信访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信访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直属单位信访机构收到群众信访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直接书面告知信访人。直属单位收到文化部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直接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报文化部信访部门备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要向信访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信访人地址不详或姓名不清(匿名)的信访事项可不受理。
第十一条 文化部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材料后,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进行初步分类,分别作出转送、转办、交办的处理。
(一)对文化工作、文化政策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的一般性的信访事项,作出转送处理。
(二)上级有关组织转办或领导批示,需请直属单位或地方文化厅局办理的一般性信访事项,应作出转办处理。
(三)以下情况,应及时作出交办处理。
1、需要有关司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2、文化部信访部门已经作出受理决定,需由有关司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3、文化部信访机构已经作出受理决定,需要请直属单位或地方文化厅局协助办理的重要的信访事项;
4、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转送类信访事项,由文化部信访部门进行登记,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单》,连同信访材料原件一起,转送给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或地方文化厅局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转办类信访事项,由文化部信访部门进行登记,填写《信访事项转办单》,连同信访材料原件一起,转给有关直属单位或有关地方文化厅局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交办类信访事项,由文化部信访部门进行登记,填写《信访事项交办单》,连同信访材料原件交给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办理,或拟发《信访事项交办函》,交给地方文化厅局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司局收到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如信访部门尚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要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经文化部信访部门告知信访人;如文化部信访部门已经作出受理决定的,有关司局应在60 日内办理完毕,经文化部信访部门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 有关司局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需要有关司局和单位协助办理,办理单位应及时向信访部门提出,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因客观条件制约,难以在60日内办理完毕的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经办公厅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办理时间的情况及办理进度。
第十七条 直属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收到文化部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在60日内办理完毕。在办理文化部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文化部办公厅。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报文化部办公厅,由文化部办公厅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上级交办部门或领导。
直属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条例》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接待群众来访的操作规程:来访人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地点上访。信访部门或有关人员要及时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倾听来访人陈述,根据来访人的陈述,整理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作出初步处理的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文化部职能范围的,应向信访出具不受理告知单,向其进行解释,耐心劝返。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文化部职能范围,但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要请有关司局核实情况,提出意见的,可进一步与之详细交谈,做好接谈记录,或留下其自备的文字材料,请信访人回去等待答复。
(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文化部职能范围,但是专业性、政策性较强,信访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有关司局和单位派人共同接谈。如当场能作出答复或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答复来访人或书面告之受理或不受理。如当时无法作出答复,或无法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的,可劝其回去等待答复。
(四)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由下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其属地文化厅局或属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介绍其到属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要求来访人员选出5人(含5人)以下代表,填写《来访人登记表》;如有30人以上集体访时,应立即向主管厅领导报告,按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条 信访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按照谁交办、谁督查的原则,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文化部直属单位处理意见不服,应在收到有关单位书面答复的30日内,向文化部办公厅提出复查请求。办公厅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的3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地方文化厅局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2001年9月26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文化系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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