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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部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号:
357A07-12-2023-0165
号:
办科教发〔2023〕195号
发布机构:
科技教育司
发布日期:
2023-12-04
类:
科技教育 ;  通知
词:
重点实验室 评估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部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办科教发〔202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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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中国旅游研究院,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对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完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问效机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包括第一、二、三批共35家实验室。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初评和现场考察、公布评估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估
  各地实验室填写自评估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科技教育司。依托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
  (二)初评和现场考察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初评,根据自评估和初评情况,明确现场考察的范围和重点,现场听取实验室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考察实验室运行情况,研究提出评估意见。
  (三)公布评估结果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评估结果,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验室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申请后可给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以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复评。
  三、自评估材料提交要求
  请各实验室于12月30日前完成自评估,并提交自评估材料纸质版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但乐 010-5988211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工作邮箱:wlbkjskjcdl@163.com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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