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11-2011-33634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1-01-21
- 分类:
- 公共服务 ;
- 主题词:
办社文函〔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文化馆管理,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按照每4年进行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要求,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度开展第三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细则(详见附件,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为依据,评估的数据一律采用2010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评估工作程序
(一)各级文化馆(按行政层级相应称为省级馆、副省级馆、地市级馆、县级馆)按照文化部本通知附件中各级馆的评估定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二)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省级馆和副省级馆评估,并抽查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省(区、市)地市级馆、县级馆评估。
(三)副省级城市所辖地市级、县级馆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部署。
三、评估工作步骤
(一)2011年2—3月,各市、县级馆进行自查自评;
(二)2011年4—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本省(区、市)所辖地市级馆、县级馆评估;
(三)2011年6—8月,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级馆和副省级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
(四)2011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地、县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和总结报告报送文化部社文司;
(五)2011年9—12月,文化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确定评估定级结果,并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
四、工作要求
(一)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促进我国文化馆事业的发展,各地各级文化馆如无特殊原因一律参加本次评估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本次评估工作的,请各地文化厅(局)将不参评文化馆名单和原因报送文化部社文司。本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文化部将不单独受理未参评馆的评估定级工作。
(二)评估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一般应具有副研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文化馆工作,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为人公道、正派。
(三)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文化部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通知要求,将你省(区、市)评估工作安排于2011年2月底前报送文化部社文司。
联 系 人:文化部社文司文化馆处 白雪华、钟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9881740、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2:副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3:地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4: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文化部办公厅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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