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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号:
357C01-11-2011-33634
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1-01-21
类:
公共服务 ; 
词: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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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社文函〔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文化馆管理,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按照每4年进行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要求,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度开展第三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细则(详见附件,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为依据,评估的数据一律采用2010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评估工作程序

(一)各级文化馆(按行政层级相应称为省级馆、副省级馆、地市级馆、县级馆)按照文化部本通知附件中各级馆的评估定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二)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省级馆和副省级馆评估,并抽查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省(区、市)地市级馆、县级馆评估。

(三)副省级城市所辖地市级、县级馆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部署。

三、评估工作步骤

(一)2011年2—3月,各市、县级馆进行自查自评;

(二)2011年4—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本省(区、市)所辖地市级馆、县级馆评估;

(三)2011年6—8月,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级馆和副省级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

(四)2011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地、县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和总结报告报送文化部社文司;

(五)2011年9—12月,文化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确定评估定级结果,并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

四、工作要求

(一)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促进我国文化馆事业的发展,各地各级文化馆如无特殊原因一律参加本次评估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本次评估工作的,请各地文化厅(局)将不参评文化馆名单和原因报送文化部社文司。本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文化部将不单独受理未参评馆的评估定级工作。

(二)评估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一般应具有副研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文化馆工作,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为人公道、正派。

(三)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文化部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通知要求,将你省(区、市)评估工作安排于2011年2月底前报送文化部社文司。

联 系 人:文化部社文司文化馆处 白雪华、钟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9881740、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2:副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3:地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附件4: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

 

                 文化部办公厅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 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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