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11-2014-33584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4-03-17
- 分类:
- 公共服务 ;
- 主题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推广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质量,促进区域公共文化融合发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现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策划实施本地区域文化联动工作项目,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项目方案(一式三份)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方案》
联系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渤 钟华 朱春雷
电 话:010—59881727 59881740 59881734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510房间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代章)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方案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自开展以来,各创建城市(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全面扎实推进,对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调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文化部定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以下简称“区域联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的示范性、导向性和辐射作用,调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总结推广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经验,提高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质量,促进区域公共文化融合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动员区域内公共文化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区域内和区域间优秀公共文化资源交流与共享。
(二)需求导向、项目带动。根据群众文化需求和基层文化建设需要,精心策划实施活动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区域文化交流和融合。
(三)服务基层、注重实效。重点围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容建设,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果。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承办单位: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
四、组织方式
以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为单位,广泛开展区域内和区域间文化交流与联动。组织范围包括:
(一)跨省(区、市)文化交流联动
原则上按照就近原则,将各省划入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北(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兵团)、华东(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华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华中(湖北、湖南、河南、江西)七个片区,跨省(区、市)文化交流联动在各个片区内进行。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牵头,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与片区内其他省(区、市)的城市(地区)广泛开展公共文化建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重点是推动区域间优秀公共文化资源的流通互动,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
(二)省(区、市)内文化交流联动
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牵头,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与其他城市(地区)广泛开展公共文化建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广示范区(项目)建设经验,展示示范区(项目)建设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区(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工作重点是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推进本省示范区(项目)建设。
五、活动形式
区域文化联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由各省(区、市)自行策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内容创新和形式多样。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议。在不同层面组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成果推广会议。
(二)讲座。组织文化专家学者、艺术人才和技术人才等就示范区创建、文化策划、文艺辅导等内容开展专题讲座。
(三)展览。鼓励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采用实体与网络、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就示范区(项目)创建成果、城市文化、文化传承等内容开展文化展览活动。
(四)演出。结合2014年“群星奖”获奖作品全国巡演和各地群众文化品牌活动的开展,组织优秀文化资源和群众文艺精品深入基层一线,为群众提供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文艺演出。
六、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计划于2014年3月下旬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联络员培训班期间,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项目申报。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省(区、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联系片区其他省份文化厅(局)和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认真策划区域文化联动具体工作项目,制定工作方案。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及片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落实方案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三)组织实施。2014年6月-10月,各省(区、市)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各项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
(四)评估总结。2014年10月-11月,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对本省(区、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联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及时上报。公共文化司将组织力量对各省(区、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召开总结会议,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表扬奖励。
七、工作机制
(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文化司)主要职责:
1.对“区域联动”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2.汇总各地材料,向领导小组汇报“区域联动”工作进展情况;
3.对各地“区域联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4.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域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负责“区域联动”日常工作。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主要职责:
1.组织本省(区、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联系片区其他省份文化厅(局)及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认真策划“区域联动”具体工作项目,制定工作方案;
2.及时报送本省(区、市)“区域联动”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及其他与“区域联动”工作有关的材料;
3.组织力量对本省(区、市)“区域联动”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估;
4.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省(区、市)及片区开展“区域联动”工作。
(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
主要职责:
1.自主策划“区域联动”具体工作项目,在省文化厅(局)指导下,联系片区内其他省份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
2.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落实“区域联动”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确保活动顺利完成;
3.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活动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及活动节目单、图片、影像等资料。
八、表扬奖励
“区域联动”工作综合评估结果将分别纳入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动态管理和复评成绩、第二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评审中。
2014年12月,在中国文化馆年会举办期间召开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会议上,对“区域联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工作要求
各地应把“区域联动”工作作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所需费用由各省自筹或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中央奖励和补助各地经费中支出。鼓励积极争取企业赞助或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以信息形式报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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