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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督查情况的通报
号:
357A04-11-2012-33498
号:
发布机构:
财务司
发布日期:
2012-07-03
类:
公共服务 ;  通报
词: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督查 通报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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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总结交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经验,进一步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确保首批示范区创建目标如期完成,2012年3月至5月,文化部、财政部组织督查组对各省(区、市)创建示范区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文化部、财政部对本次督查工作高度重视。蔡武部长审定督查工作方案,杨志今副部长召集相关司局部署落实,赵少华、李洪峰、杨志今、高树勋4位部领导带队前往基层督查,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同志参加督查。督查组按照“三三制”结构组成,其中包括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省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部分省级图书馆、文化馆馆长,确保督查工作科学、严谨和公正。同时,首次引入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零点调查公司深入各创建示范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抽样调查。 
  本次督查共组织了16个督查组116人参加,深入31个省(区、市)的31个创建城市、68个县(区、市)、123个乡镇(街道)、135个村(社区)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听、查、看、访四种方式,“听”是集中听取省级文化厅(局)、创建示范区人民政府专题汇报;“查”是对照创建标准,审阅创建工作档案材料;“看”是实地考察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并随机抽取所辖1县、2乡镇、2社区进行现场检查;“访”是主要由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零点公司进行入户访问,开展抽样调查。督查组将督查意见形成文字材料反馈各创建示范区人民政府,并作为第一批创建示范区(项目)验收时的重要参照。 
  本次督查把督查、调研、交流、宣传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达到了预期目的。督查内容以示范区创建为重点,综合考查文化设施建设、农民工文化工作、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等重点文化工程和项目实施情况,并与“走转改”活动紧密结合,调研了解各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督查组抽调第一批31个示范区创建城市文化局局长参加跨组交流,每个组都有1-2名创建示范区文化局长,通过现场考察和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促进彼此间的交流和合作。本次督查还与“中央媒体公共文化基层行”活动紧密结合,每个督查组都有中央媒体记者参加,共有来自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60多位记者随队参加督查,相关地方媒体记者也全程参与报道,掀起了新一轮宣传热潮。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媒体共播发新闻稿件超过100篇,百度搜索相关报道篇目1000多条。 
   二、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督查情况看,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区创建工作,对示范区创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党委、政府将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抓手、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才保障、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推进,促进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尤其是东部地区的江苏省苏州市、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东省东莞市,中部地区的湖南省长沙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北省秦皇岛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部地区的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渝中区、云南省保山市等创建示范区工作推进力度较大,取得了较好的创建成效,初步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一)示范区创建城市党委、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党委、政府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提出城市文化发展战略,切实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有规划、有政策、有部署、有落实。从督查情况看,首批31个示范区创建城市均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文化、发改、财政、人事等多部门参与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其中23个创建示范区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8个创建示范区由宣传部长、副市长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形成了责任明确、分工负责的组织架构,为创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均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创建规划》和《创建方案》,明确了创建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转化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从文化部门行为上升为党委政府行为。绝大多数创建示范区组织召开了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对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动员部署,为创建工作理清思路、营造氛围;建立了完善的工作落实机制,将创建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了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履行,有效推动了中央关于示范区创建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示范区创建城市文化事业费投入大幅度增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大幅度提速。粗略估算,首批中央财政3.05亿元示范区创建补助资金撬动了31个示范区创建城市财政资金投入超过100亿元,湖南省长沙市创建期间仅区(县)级财政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达20亿元,北京市朝阳区为示范区创建工作投入财政资金达4亿元。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渝中区、青海省格尔木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等创建示范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政策要求,部分创建城市2011年比2010年文化事业费投入实现了翻一番。河南省郑州市、西藏林芝地区等多个创建示范区还专门设立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专项资金。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许多示范区创建城市将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列入“十二五”规划并加快施工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现了大提速。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西省赣州市、云南省保山市、贵州省遵义市、陕西省宝鸡市等示范区创建城市上马了一些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同时,不少示范区创建城市按照创建指标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固强补弱”的措施,优化公共文化设施空间布局,提高设施体系化水平。如,北京市朝阳区打破依行政体制设置公共文化设施的格局,形成区级—地区级—街乡级—社区(村)级四级服务网络,推动了文化设施合理布局、均衡发展;河南省郑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广西来宾市等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三)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示范区创建城市得到了较好落实。各示范区创建城市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以开展创建工作为契机,认真把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农民工文化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等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取得可喜成果。一是全面实现了“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各创建示范区通过落实免费开放政策,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如,重庆市渝中区图书馆2011年到馆读者人次同比增长98.9%,新办读者证同比增长651.3%,文化馆到馆人次同比增长44%,公益性培训人次同比增长180%;山东省青岛市2011年到文化场馆参与各类文化活动的人次同比2010年增加了4倍。二是农民工文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广东省东莞市、宁波市鄞州区、福建省厦门市、天津市和平区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文化权益。三是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加快实施,数字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四是公共文化服务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如,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苏州市、重庆市渝中区等创建示范区统筹城乡文化发展,在公共文化服务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方面初见成效。 
  (四)认真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取得初步成效。各示范区创建城市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对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集中研究解决,出台了强化队伍建设、资源整合、社会力量参与等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一是加快解决基层公共文化人才匮乏的问题。如,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长治市、海南省澄迈县等创建示范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了创建标准中每个乡镇文化站配备3名专职人员、每个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的要求;广东省东莞市、宁夏银川市、甘肃省金昌市等创建示范区积极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业余文化骨干队伍等社会文化力量,促进了民间文化队伍的快速发展。同时,各创建示范区还广泛开展文化队伍培训,提升公共文化队伍从业水平。二是加快解决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分散、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的问题。不少创建示范区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文化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了公共文化资源的使用效率。如,上海市徐汇区在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加强基层文化资源整合,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源共享格局;安徽省马鞍山市打破条块分割,初步形成了集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新疆喀什地区整合内地援疆项目,综合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好成效。三是加快解决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机制等问题。如,辽宁省大连市研究出台政策,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宁波市鄞州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雄厚的优势,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了以国有公共文化为主体、民间公益文化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山东省青岛市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并把考核指标纳入对区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提高了政府履行公共文化职能的积极性。 
  (五)制度设计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部分创建示范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得到初步发挥。一些创建示范区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按照创建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制度设计研究,取得了制度设计研究阶段性成果,初步发挥了在区域乃至在全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一些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也组建了自己的专家队伍,开展了以示范区为实践基地的课题研究,在指导示范区创建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如,湖北省黄石市完成了文化系统人才选拔、培训等制度设计成果,初步建立了公共文化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宁夏银川市通过制度设计研究,初步形成了关于民间文艺团队建设和管理的一套政策成果,创新了民间文化队伍管理机制。在创建工作中,不少地方还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有效提高了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如,江苏省苏州市、湖南省长沙市探索建立了“通借通还”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网络,使公共图书馆服务重心下移,走进基层,为建立低成本、高效益、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机制提供了借鉴;安徽省马鞍山市大力推行公共文化服务配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政府补贴等方式,将延续多年的行政性下基层演出变为市场性项目采购,按需供给,为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提供了示范。 
   三、督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督查是示范区验收工作的一次预演。通过督查,全面了解了各创建示范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了示范区创建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发现了示范区创建工作和示范区督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少数创建示范区党委、政府没有进入角色,创建工作存在“有规划、无落实”问题。一是少数创建示范区党委、政府在示范区创建资格申报过程中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但对后续的创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分工不够明确、具体,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措施不完善,工作推进力度过小,还停留在“文化部门抓创建”层面,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些创建示范区还存在明显缺项,如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困难很大,形势严峻。如某些创建城市地级三馆尚未建设,一些地方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标率过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硬件设施条件距离示范区验收标准还有较大差距。三是部分创建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完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硬件设施建设,维持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业务经费、队伍建设经费、服务经费等经费仍然不足。四是部分创建城市基层文化队伍编制要求尚未落实。按照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要有3个以上编制,村(社区)活动室要有1名以上财政补贴的文化协管员,但在一些创建城市,这一要求还没有得到落实。 
  (二)部分省文化、财政厅(局)在示范区创建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省文化、财政厅(局)仅发挥示范区申报“二传手”作用,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很多省文化、财政厅(局)没有对创建示范区给予资金支持,没有对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度设计课题研究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创建示范区在省内的典型示范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部分创建示范区存在“唯指标化”问题,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够。各创建示范区普遍重视落实创建标准,对“全面达标”抓得较紧,但对如何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方面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少数创建示范区没有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充分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在设施网络、服务供给、组织支撑、措施保障等方面凝炼特色、打造亮点,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特色文化品牌,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够。 
  (四)部分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进展缓慢,没有及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一些创建城市对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重视不够、推进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一方面,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专家闭门造车”、“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制度设计研究成果还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没有及时转化为党委政府政策性文件、工作制度,距离形成能够指导实践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还有较大距离,尚未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通过督查还发现,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指标设定、督查人员组成、工作流程、第三方社会调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尚待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创建示范区工作写入了《决定》,成为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文化部、财政部将结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机制。一是结合督查情况,组织力量制定首批创建示范区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修订第二批示范区创建标准;二是根据各地要求,组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各地创建工作特别是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根据首批创建示范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专家力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第三方社会调查的科学性,完善验收工作机制。 
  (二)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一是鼓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本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目前,浙江、江苏、上海、湖北、重庆陆续启动了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形成了省、地、县文化部门层层推动创建的良好氛围,其他省(区、市)文化厅(局)也可参照中央做法,将本地区创建工作与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有效对接。二是要在经费投入、队伍培训、重大文化项目立项等方面对本省创建示范区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在这方面,一些省(区、市)积累了较好经验,值得借鉴推广。如湖北省、河北省组织全省各地市级文化部门负责人在示范区创建城市召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北京市文化局对朝阳区示范区创建工作给予了4000万元资金支持,湖北省文化厅对黄石市示范区创建工作给予了500万元资金支持,云南省文化厅对保山市示范区创建工作给予了3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要组织专家对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课题研究进行定期指导,及时把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上升为省文化部门的决策,发挥创建示范区在省内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四是要加强对本省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度,积极组织省内其他地级市文化部门负责同志到示范区进行观摩交流,扩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影响。 
  (三)各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创建目标。一是要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针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紧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要加强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创建水平。三是要加快推进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尽快形成研究成果并及时转化为党委政府对文化发展的机制和决策。 
  希望各地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突破”,努力形成具有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 
  特此通报。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文化部代章)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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