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服务
题:
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的决定
号:
357C01-11-2011-33489
号:
文社文发〔2011〕52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1-11-21
类:
公共服务 ;  决议决定
词:

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文社文发〔2011〕52号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馆事业的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19号)精神,文化部于2011年在全国开展了第三次县级以上文化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级文化馆的共同努力下,评估工作现已圆满结束。
    
依据文化馆定级标准,确定2028个文化馆达到三级馆以上文化馆标准。现决定如下:
    
命名北京市东城区第一文化馆等740个文化馆为“一级文化馆”,颁发“一级文化馆”标牌;
    
命名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等583个文化馆为“二级文化馆”,颁发“二级文化馆”标牌;
    
命名河北省行唐县文化馆等705个文化馆为“三级文化馆”,颁发“三级文化馆”标牌。
    
对尚未达到定级标准的文化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希望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发挥文化馆职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活力,努力开创文化馆事业新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第三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